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协会名称、性质、宗旨、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及办公地址。本会是由社会科研人员、专家、学者、企业家及有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各项政策。
以适宜公开为原则,逐步完善章程制度、工作报告、重大事项和公示信息。
2023年9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
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协会名称、性质、宗旨、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及办公地址。本会是由社会科研人员、专家、学者、企业家及有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各项政策。
第六条规定协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,开展文化旅游、乡村振兴、生态安全、生态产业、清洁能源和对外开放等领域调查研究;组织公益活动;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;开展海内外经济文化交流、资金技术引进、调研咨询及会员宣传服务。
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、会员权利与义务,以及对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处理。会员享有参加活动、优先获得服务、批评建议和监督、自由入会退会等权利。
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,理事会为执行机构,并明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、议事规则、任期、负责人条件与职权以及综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责。
第二十八条、第二十九条规定协会贯彻执行党章和社会组织党建有关规定,按规定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工作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保证政治方向,团结凝聚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,加强自身建设。
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工会、共青团和妇女联合会有关章程及丽江市相关要求,建立健全工会委员会、共青团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,并按规定开展活动。
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协会经费来源、财务收支管理、年度审计、人员交接、资产保护、工作人员待遇及内部控制要求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协会资产。
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,并在通过后15日内按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协会终止动议、表决和报审程序,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织;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经2023年9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,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